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小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