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89年度岡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小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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