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89年度岡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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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小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肆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