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六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除甲○○被告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執行完
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件附卷可憑,其於五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應予敘明外,其餘本件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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