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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