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坤助 相對人 黃春毓 相對人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春毓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游頴梧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5月4日、91年3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7,0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83年4月2日至113年4月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游頴梧。嗣部分抵押物於101年4月1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茲債務人游頴梧於99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1年6月11日,並應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月計付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7月11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4,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6月12日通知相對人黃春毓、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債務人游頴梧,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雖為部分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草屯││440之4│田│91.00│全部│黃春毓(權利│││││││││││範圍100分之99│││││││││││)、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分│││││││││││之1)│├──┼───┼────┼────┼────┼────────┼─┼─────────┼──────┼───────┤│002│南投縣│草屯鎮│草屯││440之8│田│91.00│全部│黃春毓(權利│││││││││││範圍100分之99│││││││││││)、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354│南投縣草屯鎮敦│南投縣草屯鎮草│商業用、鋼造一│一層:82.18││全部│黃春毓(權利│││││和南路30號│屯段440之4、44│層│騎樓:30.28│││範圍100分之99││││││0之8地號││合計:112.46│││)、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分│││││││││││之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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