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月萶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德忠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最近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