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152號
原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劉彥汶 發支付命令,惟
劉彥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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