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6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