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徐良一
被 告 陳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1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5日上午9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2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
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2日向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
可動用額度20萬元,並簽立綜合約定書為憑,約定利息按年
利率18.25%計算,按月攤還,如有遲延履行時,則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5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又上開債
權業於95年9月25日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
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
款交易明細查詢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合計2,2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