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官寶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建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1年1月31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
查聲請人名下財產固有高雄市○○區○○段二小段33-1地號土地與其上建物2572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之自用住宅,該不動產業經設定抵押權,其價值經本院函請抵押權人評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稱房產現值約新台幣(下同)323萬元,然並未提出任何鑑估依據,而抵押債權額共0000000元;又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提出該公司三民分行於101年7月7日調查之不動產調查表,陳報不動產現值約160萬元,抵押債權為658823元;本院審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出任何鑑估依據,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提出之鑑估調查表中所載,其陳報之擔保放款總值約佔評估總值之比率70%,因認該不動產之價值應以原評估總值計算,亦即約228萬元為合理。另因上開不動產尚積欠第三順位抵押權人 陳鴻礎 53萬7千元,是以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現值,於清償上揭抵押債權總額後,已無餘值,此有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1日陳報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12月14日陳報狀暨不動產調查表附卷可稽。
㈡次查,聲請人年逾60歲,謀職不易,且患有腰椎退化性脊椎
合併下背痛,以及膝關節炎,仍盡力工作,擔任大樓清潔之臨時工,以日計薪,每日領現金850元,平均月收入約為16000至18000元間,本院認宜以18000元認定其收入對債權人較有保障,以上並有尚正診所診斷證明書、聲請人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收入切結書、仲介人 吳冠諸 所開立之收入證明書等在卷可證。
㈢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954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500688元,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收入為18000元,而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自陳每月生活費10085元,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願降低為9459元,均較101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1890元為低,則扣除上開生活費9459元後,債務人所提每月還款6954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雖非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惟依據上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已符合新法盡力清償之標準,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以附表所示各
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51666│8.49%│590│├──────────┼──────┼─────┼──────┤│台灣銀行│53161│1.28%│8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76929│6.68%│464│├──────────┼──────┼─────┼──────┤│大眾商業銀行│139273│3.36%│23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06051│7.39%│51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78686│4.31%│3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87084│6.93%│482│├──────────┼──────┼─────┼──────┤│萬泰商業銀行│284120│6.86%│477│├──────────┼──────┼─────┼──────┤│台灣新光商業銀行│257353│6.21%│432│├──────────┼──────┼─────┼──────┤│星展(台灣)商業銀行│68638│1.66%│11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58823│6.25%│435│├──────────┼──────┼─────┼──────┤│陳建仁│0000000│39.29%│273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3295│1.29%│90│├──────────┼──────┼─────┼──────┤│債權總額│4,143,079│每期金額│6,954│├──────────┼──────┼─────┼──────┤│清償成數│約12.08%│清償總額│500,688│├──────────┴──────┴─────┴──────┤│備註: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債權係行使擔保權後之未能受償額││,因尚未確定,僅係預估值,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須待不足額確定時始得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是以││債務人尚無庸履行此部分金額。│└──────────────────────────────┘附件:正確版債權表(備註: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原所申報
之債權實係有擔保債權,債權人誤陳報為無擔保債權,本院審酌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提出之不動產現值授信調查表,逕依職權更正,縮減無擔保債權額為受償不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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