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雲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3160號)
(一)、相對人甲○於93年7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6年10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6,888元正未給付,其中36,888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10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二)、相對人甲○於92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92年7月23日起至96年7月2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6年8月7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70,985元及自96年8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相對人甲○於92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92年4月8日起至97年4月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6年8月7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87,698元及自96年8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聲請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相對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聲請人於相對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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