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6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80號上訴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對於民國98年5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6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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