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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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請人己○○聲請人戊○○聲請人丁○○
1送達代收住臺南市相對人乙○○住臺南市
身分證統相對人甲○○住臺南市
身分證統相對人丙○○住臺南市
1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及第三人 郭玲秀許作鏞 於民國(下同)84年4月11日分別向第三人 陳黃菊魏瓏玲 借用新臺幣(下同)①2,000,000元②55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84年7月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別設定第一、二順位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①2,000,000元②5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上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於97年12月2日變更義務人及債務人為相對人乙○○、甲○○、丙○○。又第三人陳黃菊、魏瓏玲已於98年1月6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債權額比例分別為:己○○債權額比例4分之1、戊○○債權額比例4分之1、丁○○債權額比例2分之1,均已登記在案。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4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6件、土地物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2件、存證信函影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114│墓│1837.52│全部│├──┴───┴────┴───┴──┴─┴────┴──┤│甲○○、乙○○、丙○○所有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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