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簡惠美 被告 馮文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6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2,000元及自民國
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馮文生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施介元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