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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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載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5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載昑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公布修正,並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惟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則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另該條增列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參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竟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威脅,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駛車輛外出,對於道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且因酒後影響操控力不佳而肇事,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荒股
100年度速偵字第5120號被告林載昑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2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載昑自民國100年11月9日上午8時許起至上午9時許止,在臺中市○里區○○里○○路21號住處飲用米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執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9時50分許,行經太平區○○路與大源九街口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致追撞前方由 沈許美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經警到場處理並將林載昑送醫救治,對其為抽血檢驗,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29.0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145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載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沈許美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國軍臺中總醫院生化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及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檢察官劉世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玉龍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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