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801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莊麗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