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57號
原   告  王木生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2日16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具狀向本院陳明其所有坐落於
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其地上建物情形及建物所
有權人、現土地、建物占有人使用情形,並陳報 王文榼 繼承
系統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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