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06號抗告人即原告 鐘建榮 相對人即被告 李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提起抗告(抗告狀記載改分前案號109年度補字第1243號應屬有誤,請抗告人注意日後書狀應依改分後正確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206號記載),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