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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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3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5年度重訴字第7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當事人 劉德謨 之債權人,有閱覽前述事件卷宗之必要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56號支付命令影本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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