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57號原告 蔡慶豊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羿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二項為請求被告被告張貼道歉啟事於臉書裝潢爆料公社粉絲專業及被告個人帳戶頁面,而其中第一項聲明請求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第二項聲明請求部分,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故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