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70號原告 徐柄豐 被告 王義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之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