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40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8,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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