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4號原告 蔡宏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春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聲明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13,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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