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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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彭逢彰
被上訴 人 簡凡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潮小字第129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