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92號
原   告  徐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紹成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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