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92號
原 告 徐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紹成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