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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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林啟仁
被 告 蔡國進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複 代理人 陳冠廷
被 告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續字第6號偵查案件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 承保 之被保險人 官大淵 與被告蔡國進、陳宏銘於
民國105年5月17日發生車禍事故,業經被告陳宏銘對被告蔡
國進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
續字第6號偵查在案,並經該案檢察官送國立交通大學運輸
與物流管理學系鑑定車禍肇事原因(見107年度竹北簡字第
207號卷第31頁),則該刑事偵查程序有關被告蔡國進、陳
宏銘有無車禍肇事因素之鑑定結果,確實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