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4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兼送達代收

被   告 嘉盛肉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909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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