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新北市○○區○
○段○○○○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足資特定相對人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當事人姓
名住所不明,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