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5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詩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 黃詩偉 」之署押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起記
載「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酒精測定紀錄表、指紋
卡片、」等語;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㈠第1行記載「酒精
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酒精測定紀錄表、指紋卡片、」
及四第1行記載「就偽造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就
偽造酒精測定紀錄表、指紋卡片、」等語,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黃詩偉」之署押│
│││(含署名、指印)│
├──┼─────────────┼──────────┤
│1│指紋卡片│指(掌)紋拾玖枚、署│
│││名壹枚│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署名貳枚、指印參枚│
││秀派出所107年4月1日03時07││
││分起至3時25分止之調查筆錄││
├──┼─────────────┼──────────┤
│3│臺中市○○○○○道路交通事│署名壹枚│
││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權利告知書│署名壹枚│
├──┼─────────────┼──────────┤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拘提逮│署名、指印各壹枚│
││捕告知本人通知書││
├──┼─────────────┼──────────┤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拘提逮│署名、指印各壹枚│
││捕告知親友通知書││
├──┼─────────────┼──────────┤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署名壹枚│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
├──┼─────────────┼──────────┤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署名壹枚│
││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
├──┼─────────────┼──────────┤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署名壹枚│
││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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