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戴仲懋 律師被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胡晏彰~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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