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宏章 等13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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