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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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微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
送達代收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二重儲蓄互助社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叁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肆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