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6,24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陳春霖最新之戶籍謄本(Z000000000號,記事欄
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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