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陳辭文
被 告 張信義
張豐明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110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