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林亞嫺
劉玟珠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114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萬5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