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33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盧沁媛
       卓恩婷
被   告  邱張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民國93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94年1月7日清償,並以週
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如遲延履行時,則改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58,920元,
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2)93年6月23日向原告
貸款300,000元,並簽訂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約定以週年利
率12%計算之利息,如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借款利率付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
237,857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綜上,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ALLPASS
現金卡約定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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