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邱烈成
被   告  李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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