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邱烈成
被 告 李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邱烈成
被 告 李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