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鳳山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李怡蓉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