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秀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秀美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9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