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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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浚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92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