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954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且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原告之
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不知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經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
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佐,惟原告並未依法為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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