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0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灝汶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伍
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