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