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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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上青網際網路」之負責人,明知「星海爭霸」電腦遊戲軟體係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將其購買之前揭合法軟體(限家庭使用)灌入其經營之前開「上青網際網路」伺服器內,以每小時新台幣(下同)四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人把玩前揭電腦遊戲軟體,藉此牟利。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