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三號
聲請人 蔡宇婷 相對人 蔡成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蔡成雄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蔡成雄(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原住高雄市○○區○○街○○巷○○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蔡成雄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由印尼出海作業後遇難即未歸返,音信全無,至今人船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十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十五號民事裁定及刊登該裁定之報紙等影本為證。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由印尼出海作業後遇難即未歸返,音信全無,至今人船仍未尋獲,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八十八年七月四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得為死亡宣告。從而,蔡成雄自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失蹤,應從翌日即八十六年九月四日起算至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計一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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