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司法機關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之犯行,並扣得第一級海洛因淨重○‧一三公克,業經本署以八十九年戒毒偵字第一二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本案扣押物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為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十六時四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六0六室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0.一三公克)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又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一包,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以高市警刑大偵五字第八五一三號解送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所隨案移送之扣案物,今該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經強制戒治期滿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七五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該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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