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陳進億 被告 張晉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晉維被訴涉犯刑法誣告罪嫌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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