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吳燦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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