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0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甲○○、乙○○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明知 姜毅 並未向乙○○借用任何款項,竟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以姜毅名義為債務人,並以姜毅所有之高雄縣○○鄉○○段○○○號土地,由甲○○製作不實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持向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設定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抵押權登記,使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設定事項,據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姜毅,又甲○○復另行起意,明知 姜光煜 並未向其借用任何款項,竟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姜光煜名義為債務人,並以姜光煜所有之高雄縣○○鄉○○段六六五之五一號土地,由甲○○製作不實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持向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設定三百萬元抵押權登記,使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設定事項,據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原判決依審理結果,認被告二人此等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乃撤銷第一審就此等部分所為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二人均無罪,已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二人製作不實之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書之事實,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該契約書等既為不實,即屬偽造私文書,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原判決就該偽造私文書部分未予審理,亦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然觀諸起訴書之記載,被告二人此等部分犯罪事實,其主觀上之共同犯意聯絡係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為內容,客觀上之行為,則明知姜毅未向乙○○借款,卻以姜毅名義,製作彼等二人間有借款往來之內容不實契約書、申請書,持以設定抵押權,使經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所掌之登記簿上,並無隻字片語言及被告二人是否及如何未經姜毅同意擅自冒名偽造上開文書;證據欄內,亦僅引用證人 李菁菁 (原名 力菁菁 )與乙○○之供述,以設定抵押權當時,乙○○對姜毅於並無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說明上開契約與申請書內容不實,關於被告二人是否及如何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論述,則未置一詞;就被告二人所犯法條,亦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是所謂被告二人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罪事實,未據起訴,殆無疑義。檢察官上訴意旨徒憑己意,恣意指摘原判決此部分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漏未判決之違法云云,顯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至檢察官關於被告二人被訴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之上訴,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被告二人此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被告二人此部分既均經第二審改判諭知無罪,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起訴部分經認不構成犯罪而諭知無罪,則未經起訴之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部分,亦非起訴效力所及,而無審判不可分原則可言。又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關於偽造私文書部分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僅針對上開其指原判決漏未審究部分,為一部上訴。然其關於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理由,僅就此部分指原判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對本件甲○○另被訴偽造姜毅名義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及同年十二月十日同意書與切結書,經原判決說明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則無隻字片語言及,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其此部分之上訴亦非合法。從而檢察官關於此部分之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張春福法官蔡彩貞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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