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遺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一六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宗仁
李清寶共同選任辯護人李衍志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遺棄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一一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係指上訴書狀本身應敘述上訴理由而言,非可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替代,以為上訴之理由,否則,即難認其上訴已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本件檢察官所提上訴書,悉引用告訴人「刑事請求上訴狀」所載內容,雖於末行稱:「綜上所述,本件原判決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之違背法令,爰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云云,但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該書狀內容如何尚非顯無理由,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洪昌宏法官王聰明法官王居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